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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也要手段合法 妨害公务被拘四月

时间:2017-06-16 09:03:01 发布:stuanagy 浏览:1370次

张三(化名)带领多人在工地门口堵门讨薪,并以推压警车车门的方式阻拦出警民警下车,致民警轻微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三拘役四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在顺义区某工地门口处,被告人张三带领多人在此堵门讨薪。派出所民警申某等人依法出警处理警情。被告人张三不予配合,阻碍民警执法,阻拦民警申某下警车,多次推压警车门,将申某右腿部致伤,后被查获。经鉴定,民警申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致人民警察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三拘役四个月。